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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堅持自律管理 恪守職業道德

          堅持自律管理 恪守職業道德

          我公司一貫堅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規范,誠信經營,廉潔自律,樹立優良的社會信譽,作為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的一員,我們自愿簽署《廣東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公約》和《廣東省招標投標職業道德標準》并予以公示,承諾在業務活動中遵守該行業自律公約和職業道德標準,開展自律管理,恪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市場秩序,為行業健康發展貢獻一己之力。

          廣東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廣東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規范招標投標企業從業行為,營造良好的招標投標活動市場秩序,促進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14號)等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公約成員”是指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會員單位和個人會員,鼓勵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非會員單位和個人簽署和遵守本公約。招投標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

          第三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遵守本公約,自覺履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責任,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招標投標行業的規范發展,自覺維護國家、政府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共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行業自律委員會是本公約的監督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自律守則

          第五條 公約成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誠實守信、公正廉潔,敬業進取,以高質量的采購成果和優質的服務,贏得社會信任。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確定的招標方式和法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投標活動,規范運作、專業服務。

          第七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執行行業自律規定,依法經營,自覺接受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和行業有關單位的監督管理,履行行業社會責任和義務,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行業的聲譽。

          第八條 公約成員及其工作人員應具備誠實守信的品質,做到言行一致、誠信守法、不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自覺抵制各種欺詐、串通、隱瞞等不法行為,在工作中,依法遵守相關保密規定,不為不合法、不合規利益所誘惑。

          第九條 熱愛本職崗位工作,以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對待招標投標工作,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勤勤懇懇、兢兢業業,培養忠于職守的工作作風。

          第十條 增強服務意識,時刻樹立“優質專業服務”的風格,在實際工作中做到態度溫和、尊重事實、謙虛謹慎,竭誠為招標人提供采購效率高、招標質量優良、招標結果物有所值的優良服務。

          第十一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潔、自覺遏止和抵制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不得饋贈或收受招標人、評標專家、投標人的錢物,不得與招標人、評審專家、投標人惡意串通。構筑“廉潔自律”防線,進行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控制,并敢于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第十二條 以質量、服務、信譽堅持公平競爭,堅決抵制無序競爭和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排擠、損害和打擊其他招標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爭攬招標單位業務或錄用仍在競業禁止期內的員工,防止有意、無意損害他人名譽與事業的行為,自覺維護公平公正的良好從業環境。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應建立完善的招標投標內部管理制度,不斷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細分領域代理專業水平,加強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招標投標業務技能培訓,組織其從業人員參加相應職業技能培訓和水平測試,共同促進行業形成研究學習之風。

          第十四條 公約成員應共同維護招標投標業務、技術和管理人才正常流動秩序,在聘用業內其他單位人員為本單位服務時,不得侵犯其原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接受社會各界與媒體的監督批評,自覺維護行業形象,不做詆毀同行、損害同行聲譽的事情,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內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六條 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本公約,并及時向公約成員傳遞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資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業內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協調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應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定,主動參與行業組織的行業自律宣傳教育及活動,認真配合行業自律工作委員會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平等、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督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督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九條 公約成員有權向公約監督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平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督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條 公約成員如違反公約自律條款,經監督機構核實,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分別給予下列懲戒處理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一)在協會內部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

          (二)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刊物、網站上公告;

          (三)取消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單位等資格,并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刊物、網站等公開通報;

          (五)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停業整頓、撤銷其資質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簽署并自覺遵守行業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后,分別給予以下獎勵(細則另定):

          (一)通過協會簡報、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業內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表彰證書;

          (三)向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及招標人推送表彰結果;

          (四)給予單位或個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資獎勵。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裁決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經20181月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第三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對公約具有解釋權和修訂權。



          廣東省招標投標職業道德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健全廣東省招標投標行業自律機制,規范招標投標企業和從業人員行為,營造良好的招標投標活動市場秩序,促進招標投標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粵辦發〔201714號)等辦法及其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成員”是指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會員,包括招標代理機構、招標投標從業人員。鼓勵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非會員機構和個人簽署和遵守本標準。招投標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本標準。

          第三條 成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應自覺遵守本標準,誠實守信、公正廉潔,敬業進取,自覺履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的社會責任,抵制失信、違規、違法行為,以高質量的采購成果和優質的服務,贏得社會信任,維護市場秩序和招標采購行業的規范發展,自覺維護國家、政府和行業的整體利益,共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廣東省招標投標職業道德標準委員會是本標準的監督機構,負責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招標代理機構行為準則

          第五條 委托代理。招標代理機構應在開展代理服務前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資格許可、招標人委托范圍、招標代理委托合同約定的職責和權限內辦理相關招標事宜,提供相關代理服務。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

          第六條 依法執業。招標代理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標準和規范,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服務主體的合法權益。

          招標代理機構在從事招標代理服務過程中,應始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若發現當事人有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如實反映情況。

          第七條 誠信履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依法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基礎上,對招標人負責,勤勉認真、盡職盡責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務工作和承諾的義務,并恪守職業道德、廉潔自律。

          第八條 充分告知。招標代理機構在開展服務過程中,應當向招標人及時告知招標代理工作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權,否則在招標活動中形成的招標工作計劃、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及其澄清或者修改、中標通知書等主要文件,以及需作出的可能影響招標結果的各類重要決策,均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提前報告招標人審核確認。

          第九條 自愿有償。招標人自行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自愿接受招標人委托提供招標代理服務,并基于委托范圍、服務工作質量、服務質量等因素收取相應的招標代理服務費。

          第十條 嚴格保密。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守在代理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和技術秘密,及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要求或者委托合同約定應當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條 利益回避。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第十二條 能力建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重視專業能力建設,提高招標代理服務質量和效率:

          1.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本標準要求,制定和執行本企業內部有關招標代理服務的規范和工作規程;

          2.加強招標代理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建立和完善招標代理業務職業道德體系;

          3.建立和完善招標代理服務質量管控體系,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等招標成果文件實行校審制度,對服務程序實行監督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及其責任追究制度;

          4.重視招標代理專業人才隊伍和專家庫資源建設;

          5.提升招標代理服務場所的環境、配套服務設施的水平;

          6.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電子方式加強企業內部以及與相關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科學管理,積極推動信息積累及利用,提高服務效率。

          第十三條 規范競爭。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自覺規范市場行為,維護企業以及行業良好形象,嚴禁以下行為:

          1.在宣傳、廣告、投標文件中弄虛作假;

          2.為承攬業務,作出違法、違規的承諾,或者提出與實施成本和市場價格水平明顯不符的過低報價;

          3.故意貶低、惡意詆毀同行企業。

          第三章 招標投標從業人員道德規范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合格的職業素質能力,堅持誠信守法、客觀公正、專業科學、經濟高效的行為準則,自覺遵守招標采購法律法規、政策和職業道德規范,依法承攬服務項目并按照項目需求以及約定的服務要求,規范提供招標采購專業服務。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和行業的標準規范,自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遵守招標采購行業自律規章和企業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禁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招標采購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依法規范招標采購、客觀公正評價交易對象、誠信履行服務合同、對服務質量精益求精。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努力提升招標采購職業素質和服務能力水平,積極參與招標采購行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及交流,自覺接受招標采購職業繼續教育,不斷更新招標采購專業技術知識,了解國內外招標采購行業發展動態。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嚴格保守招標采購服務中應當依法保密的招標投標信息、國家秘密信息、招標投標主體與從業單位以及其他相關主體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禁止利用機密信息非法牟利;招標采購中,如果招標投標從業本人與相關主體存在利益關聯或者沖突,應當嚴格回避。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應廉潔自律、規范履職;不得利用單位和個人職務之便向委托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除了依法獲取約定的服務費之外,不得收受任何利害關系人的財物;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應自覺維護招標采購職業形象和行業信譽,堅持同行和同事之間的平等有序競爭和團結友好合作;主動接受政府、招標投標行業組織、社會公眾以及所在企業的行為監督。

          第四章 標準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負責組織和實施本標準,并及時向成員傳遞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資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業內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協調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成員應自覺履行本標準的規定,主動參與行業組織的職業道德宣傳教育及活動,認真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職業道德標準委員會對其職業道德行為的考核、調查和監督工作。

          第二十三條 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平等、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職業道德標準委員會進行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請求職業道德標準委員會進行調解。

          第二十四條 成員有權向職業道德標準委員會執行本標準的公平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職業道德標準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標準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成員如違反職業道德標準條款,經職業道德標準委員會核實,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后十五個工作日內,根據情節輕重、造成影響和損失等情況,分別給予下列懲戒處理或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反映:

          (一)在協會內部通報批評,責成書面檢查;

          (二)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限內暫停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刊物、網站上公告;

          (三)取消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單位等資格,并解除相應的協會職務;

          (四)取消協會會員資格,并在協會刊物、網站等公開通報;

          (五)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停業整頓、撤銷其資質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簽署并自覺遵守職業道德標準的成員單位,提請協會理事會審定后,分別給予以下獎勵(細則另定):

          (一)通過協會簡報、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媒體向社會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二)在行業內予以通報表彰,頒發年度表彰證書;

          (三)向招標采購監管部門及招標人推送表彰結果;

          (四)給予單位或個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資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本標準在實施過程中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招標采購監管部門及相關行政部門的決定或裁決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招標采購監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經20208月廣東省招標投標協會第三屆第十次理事會通過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對本標準具有解釋權和修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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