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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規定的解釋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18年11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十九條規定“本省范圍內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經向廣東省有關部門咨詢,凡是使用國有資金,符合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或非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的,均要從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抽取專家。
                  此前廣州市工程招標代理行業協會曾多次咨詢企業自有專家庫抽取專家抽取的問題,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管理機構“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表示,根據平臺管理要求,獲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第三方評價” 的機構的專家庫,才能與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對接。 “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第三方評價”由省政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目前評價暫未開始。
                  根據以上規定,凡是使用國有資金,符合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或非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招標方式的,需填寫《借用評標專家申請函》在廣東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省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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